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世宏
被 告 亞成光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庭禕
被 告 梁洪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捌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成光光纖股份有限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112年8月1日邀被告梁庭禕及梁洪彩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540,000元、358,400元、89,600元、358,400元、89,600元、358,400元、89,600元、358,400元、89,600元、358,400元、89,6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2日起至117年8月2日止,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目前為年息2.095%),於每月2日按月平均攤還本金;若有遲延給付,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1月2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528,30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復有明定。
㈡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本應視同自認。前開事實復經原告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存款利率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影本為佐(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60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5頁),自堪認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528,30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528,3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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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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