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其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9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2萬0003元(計算式:2萬0503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