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李美惠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繼
承人
李美智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繼承人
李陽文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繼承人
李宛純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代位繼承人
李政憲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代位繼承人
李宛芩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代位繼承人
李陽輝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繼承人
趙美姿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繼承人李陽照之繼承人
LEE JASON J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繼承人李陽照之繼承人
LEE ANGELA JENG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繼承人李陽照之繼承人
李陽世即葉傅查某及葉銀海之繼承人李葉錦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