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呂奇儒
訴訟代理人 李晧光律師
被 告 永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鈞
被 告 黃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