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呂奇儒  
訴訟代理人  李晧光律師
被      告  永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鈞  


被      告  黃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