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邱寳玉
黃永熏
黃子侑
黃敏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被 告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