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俊議,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68,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