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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楊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之住所地疑有變動,因此,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對於被告之送達通知效力容有疑義,為保障其程序權,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