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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