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 訴 人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被 上 訴人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6,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