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鴻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鴻(即:鴻逸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被 告 鉅鑫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香蘭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 年12月12日下午5 時宣判(兩造均不到庭聽判),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時,茲延後宣判期日至民國114 年12月26日下午5 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