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鑫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香蘭
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李政鴻(即:鴻逸企業社)間113 年度訴字第1423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 萬5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 萬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