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黃瑞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