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淑靖
全勝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