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玉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耀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