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陳信達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釐清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