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閔景
兼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