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黃榮恩
法定代理人 黃雅蘭
黃路加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景大渡假莊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咨頤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