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準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淯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6,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