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9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聖
訴訟代理人 呂昌霖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薛雅青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0,229元,及自民國9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5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9日前之利息為1,486,26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036,56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6,562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