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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陳怡婷
            陳雅雯
被      告  吳至勛(原名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