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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世宏  
被      告  施靖萱  
            高張烏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1,9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1,9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