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竣偉
訴訟代理人 黃進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萬4,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36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