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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穀連 
被      告  王品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3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