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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7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琨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 原告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蓉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