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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8號
原      告  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迺斌  
被      告  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10日宣判,惟因被告提出被證43表格所示之故障原因及被證45表格所示之維修日期及次數,尚待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