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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
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已終止委任)
            連昱程  
被      告  葉陳椿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77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8,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