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郭子瑞
被 上 訴人 林宥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瑞誠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訴人僅係瑞誠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原告或被告,顯非當事人,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合法,且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