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輝曜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輝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邯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5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