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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詹孟頴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
被 告 鴻碁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鬆
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