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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達爾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情好滋味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吳俊賢即台灣達爾發企業社


被      告  吳宜宣  
            吳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