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潘信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