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林妙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665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4,530元及其利息,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6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5,99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又本件已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遵期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