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鈺婷即丞平崴特殊清潔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4,978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