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葉美麗
林韋呈
莊雅雲
王淑蓉
孫偉哲
姚虹霜
楊惠如
楊美貞
張儷馨
江柏輝
被 告 王學堂
陳家清
方貞卿
曾億強
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霖
訴訟代理人 吳葭惠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楊義倫
被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被 告 王維德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宋屏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月5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3日宣判,惟因該日為星期六,係為法定例假日(休息日),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1月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