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0號
原 告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訴訟代理人 蔣馨瑜
陳琪玫
被 告 王志立
林淑卿
陳湘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