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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林意惠  
被      告  羅佑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庭毅  
            盧鈺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盧鈺靜」之記載,應更正為「盧鈺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