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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黃芹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全家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彧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4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具狀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41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揆諸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因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若僅一部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計算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