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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聖傑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王嘉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得臣即隔壁宵夜
            林昊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違反隔壁宵夜加盟契約書第7條約定於113年9月將隔壁宵夜之商標提供訴外人林嘉福使用,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