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聖傑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王嘉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得臣即隔壁宵夜
林昊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違反隔壁宵夜加盟契約書第7條約定於113年9月將隔壁宵夜之商標提供訴外人林嘉福使用,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