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郭庭妏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莊榮華、劉奕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惟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金額至600,000元,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則為6,500元,尚不足1,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