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奇鑫
葉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雨彤、郭素綿、郭春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1,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