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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陳佩香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阮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