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慧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7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