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張信瑞
被 告 黃宜澧
林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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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馮子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113年11月22日擴張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952元(嗣減縮為1,025,4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920元,尚應補繳2,277元,爰再開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