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亨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