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洪敏智
被 告 馬振豐
戴韻靜
蘇郁婷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113年2月2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50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至11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