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吳俊漢
被上訴人 全家建材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113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