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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劉涔琳即劉青雲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翠柳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柏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701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是否另有刑事責任之問題,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偵查中。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在檢察官偵查中,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因素,該案偵查期間,調卷確有窒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