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林佳毅
被 告 張祥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辯論終結,因發現被告通緝中,前未公示送達,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