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周怡穎
被 告 吳啓宏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