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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周怡穎 
被      告  吳啓宏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