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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黃青山  
            黃敏祝  
法定代理人  郭黃綵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青海  
原      告  黃揚達  
            黃裕文  
            黃琪筠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