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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黃青山
黃敏祝
法定代理人 郭黃綵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青海
原 告 黃揚達
黃裕文
黃琪筠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